利得税的纳税人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香港经营业务、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公司或个别人士。
课税范围
利用香港公司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得来自于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性资产所获利润或蒙受的亏损除外)均需纳税。反之,取得来自海外的利润则无须在香港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无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于香港,主要根据经营事实而定。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
企业类型 | 首200万港元利润 | 其后利润 |
有限公司 | 8.25% | 16.5% |
独资或合伙企业 | 7.5% | 15% |
评税基期
课税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 ,每一账期为12个月。不过,新成立的公司第一次账期可达18个月。
豁免
从已缴付利得税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可不计入应评税利润
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豁免缴付利得税
宽减2019/20年度100%的利得税,上限为20,000港元 (待有关法律通过后实施)
扣除
纳税人为赚取利润而付出与该经营相关联的支出,均可获准在税前扣除。其中包括:
借款利息
租金
坏账及呆账
修葺或修理费
研发费用
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
在香港使用的商标、设计或专利的购买支出
向受认可机构支付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教育支出
符合规定的慈善捐款
雇主对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初期或特别供款可分摊5年扣除,而每年的固定供款扣除上限为该雇员年薪的15%
独资经营业务的东主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可扣除上限为每人港币18,000元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可扣除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的支出
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固定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支出
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就支付员工或董事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付予独资经营业务的东主或其配偶、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或其配偶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支出
向未受认可的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预提
暂缴利得税
在有关课税年度完结前,税务局会根据上一年评定的税款向企业征收暂缴利得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税款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税务优惠
购买机械、文仪设备等资产,其初期的折旧额为资本开支的60%
购买计算机硬件软件所产生的开支可全部据实扣除
工商业为翻修商用楼宇工程所支付的资本开支可分五个课税年度等额扣除
香港企业如在国内开设“来料加工厂”,只需将利润的50%评定为源自香港,缴纳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