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清盘


香港公司注销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逾期罚款
商业登记证逾期罚款300元港币,年报按逾期的时间进行罚款,具体罚款如下表所示

  超期时间   罚款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42天内  HK$105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42天但不超过3个月  HK$87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HK$1,74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HK$2,61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9个月  HK$3,480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账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于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不运营的公司,不做终止公司运作的处理,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造成高额的经济罚款,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被逮捕或对以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