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资经营
独资经营是最简单的经营模式,公司拥有权全部属於自己,适合小规模经营的业务。
优点∶
公司拥有人可全权作出一切业务决定,经营灵活性相对较高
账目处理较为简单
只须办妥商业登记证即可营业,所涉注册及其他行政费用较低
缺点∶
独资经营人士须对公司的一切债务负上个人责任,一但公司出现周转困难,甚至须将个人物业及其他私人财产用于偿债
2.合伙业务
一般适合两人或以上成立的专业服务公司。於成立合伙业务前,应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订明各方摊占盈亏的分例。根据法例,如无订立该协议,将假设合伙人平均摊占盈亏。
优点∶
合伙业务可受惠於各合伙人的不同专长技术和经验
公司结构较为简单,只须办妥商业登记证即可营业,所涉注册及其他行政费用较低
账目处理较为简单
缺点∶
合伙人须对公司的一切债务负上个人责任,一但公司出现周转困难,甚至须将个人物业及其他私人财产用於偿债
一旦任何一名合伙人不幸逝世,除非合伙协议有明确安排,否则合伙业务将须即时解散
3.有限责任公司
如业务涉及相当责任及负债风险,创业人士可考虑成立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拥有人为股东,有权委任董事会负责日常营运,而股东亦可担任董事。根据现行法例,即使只有一名董事及股东,亦可在香港申请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优点∶
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属於独立法人,因此股东或董事如不幸逝世,公司仍可如常运作
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拥有及承担资产及负债与法律责任,股东毋须对公司负上个人责任
缺点∶
须每年提交周年报表,行政费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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