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公司的支配权与义务
公司应依据会计师规定,在要求時间内,向承包方出示真正、合理合法、合理的相关资料,用以申请办理 做帐财务审计申请报净收益税 ,
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实际以沟通交流为标准):
1) 税表(若有)
2) 金融机构按月结算单(反映金融机构仰头,公司名字,股票交易时间,买卖额度,账户余额)
3) 企业有关文档(企业章程、中国香港注册公司证明文件、NNC1报表、商业登记证、周年纪念申报单)
4) 上年度审计报告汇报(第一次实报税无需出示)
5) 业务流程单据:全部的购置市场销售形式发票,配送時间证明材料(出货单/货运单/提货单/国际海运单均可)
6) 账期限内的花费单据(租金,薪水,海运费用等)
7) 账期限内会计有关的别的单据(若有,如账表,库存表等)
8) 别的材料(全部企业变更材料,如改董改股、增资扩股文档等)
第二条会计师的支配权与义务
1. 会计师确保公司授权委托的事宜根据中国香港破产法合理合法申请办理。
2. 会计师工作中范畴包含:
做帐层面核数(财务审计)层面
n 梳理初始单据
n 定编法院传票
n 核查金融机构往来账
n 定编总分类账
n 制做利润表
n 负债表
n 由企业执行总裁确认或明确提出税收筹划计划方案
n 确认全部来往单据
n 确认与金融机构或别的公共机构确认按月结算单
n 确认货仓年结汇总(若有)
n 确认每一笔应收款项和应付账款、对每一张单据开展核查
n 制做核数汇报
n 净收益税申请
3. 做帐报税进行后出示:
(1)财务审计报告2份;
(2)报税回执表;
(3)做帐初始材料
4. 除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中需要外,没经招标方事前愿意,承包方不可私自向第三方泄漏招标方的有关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