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章程无规定的情形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 2020-12-04

  在企业章程无要求的情况下,股东没有权利规定对企业账务开展财务审计

  实例来源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黄某与甲公司股东自主权纠纷案件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简略案件:1.某家企业股东,拥有20%股权。

  2.甲公司规章要求:“股东有权利查阅股东会议纪要,股东规定查阅企业会计账簿的,理应向企业明确提出申请书,表明目地。企业有有效依据觉得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性目地的,很有可能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够回绝出示查阅,并理应自股东明确提出书面形式要求生效日十五日内书面形式回应股东并表明原因。企业回绝出示查阅的,股东能够要求人民检察院规定企业出示查阅。”

  3.二0一二年3月20日,黄某向甲公司递交《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及司法审计的申请》,规定查阅、拷贝企业自创立至查阅日的股东会会议纪要和决定、股东会会议纪要和决定、会计账簿(包含但不限于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帐等)及相对性应的会计记账凭证(包含但不限于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二零一一年10月至查阅日的本年度财务报告、月度总结财务报告,并规定对企业经营情况开展司法审计。

  4.甲公司在接到申请书后,未考虑黄某的所述规定。后黄某诉至人民法院,规定对甲公司的经营情况开展财务审计。

  人民法院见解:

  1.自主权是破产法授予股东的一种基本性支配权,应依规获得维护,但股东履行自主权理应遭受一定的限定。依据《公司法》第34条之要求,企业股东会决定及其股东会会议纪要的查阅、拷贝、会计账簿的拷贝、初始会计记账凭证的查阅和拷贝并不属于股东自主权的范畴。黄某明确提出的对所述原材料履行自主权的认为欠缺法律规定,我院未予适用。

  2.《会计法》第15条要求,会计账簿包含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帐和别的辅助帐本。此项要求应归属于强制要求,每个公司须遵守。《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要求,股东能够规定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3.黄某规定查阅甲公司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以及他辅助帐本以内的会计帐本,归属于《会计法》要求的会计账簿的范围,亦归属于破产法要求的股东履行自主权的范畴,应予以准予。

  4.黄某做为企业的小股东,并不承担企业的财务会计,故在质证证实甲公司开设总分类账及其别的辅助帐本上具备难度系数。但甲公司做为依规开设的公司,理应严苛根据《会计法》的所述要求设定企业的会计账簿。原审人民法院仅以甲公司编造谎言不会有总分类账和别的辅助帐本为由不兼容黄某规定查阅甲公司的总分类账以及他辅助帐簿的需求有一定的不善,我院依规给予改正。

  5.针对黄某提交申请规定对甲公司的经营情况开展财务审计,本院认为,一方面司法审计并不属于股东自主权的范畴,更何况黄某根据履行自主权、查阅、拷贝甲公司的大会材料、财务报表及其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簿,还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开展掌握和核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我院对其明确提出的规定对甲公司的经营情况开展司法审计的认为依规未予适用。

  裁判员要义:

  对企业的会计帐本开展司法审计并不是股东自主权的法律规定范围,在企业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文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股东没有权利规定对企业账务开展司法审计。股东可根据查阅、拷贝企业的大会材料、财务报表及其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簿,及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开展掌握和核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司法审计并不是股东自主权的法律规定范围,在企业章程无要求的情况下,股东没有权利规定开展财务审计!